南京规定三大历史城区不得新建高架路
26日,《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自今年3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该条例及其立法进程一直备受关注。记者看到,条例中的内容结合公众及专家的建议,多处做了完善和修改。
多处完善 “整体保护”原则明确
条例草案在3月份征求意见时,一度引发热议。在对南京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予以肯定的同时,对其中一些规定也不乏质疑和建议,一些专家学者还联名递交了建议材料。不过从昨天提交审查批准的条例看,其中已结合各界意见,陆续对多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保护区”划得太小? 现在要“整体保护”
对南京这样一个古都而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个庞大的话题,“整体保护”尤显重要,而从最初的草案来看,“保护区”划得太小了。在早期征求专家对条例的意见时,文史学者薛冰就曾在南京市法制办的专家咨询会上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整体保护,但后来却又“不提了”,显然不合适。
不过提交审议的条例中明确了“整体保护”原则,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何谓整体保护?其意味着包括传统民居、民国建筑、历史街区、地下文物、城市肌理在内的一切历史遗存都应当保留下来。
历史建筑上做广告 最高罚5万元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起初未提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和破坏历史建筑的具体处罚条款,一度被质疑为给开发历史街区留下“后门”。不过,昨日提交审议的条例显示,在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破坏历史街巷的格局、违法拓宽历史街巷的,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替,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老城新建建筑: 严格限高,设12米和18米两条红线
如果想盖高楼,选址就不能打老城区的主意。老城内新建建筑的高度实行分区控制:集庆路和长乐路以南区域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集庆路和长乐路以北至建康路、升州路区域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建康路、升州路以北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内,新建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该区域周边新建建筑的,应当通过视线分析确定其建筑高度和体量。
三片历史城区: 不得新建高架路
条例中提出,严格保护老城城南、明故宫、鼓楼至清凉山三片历史城区。历史城区内不得新建高架等大流量机动车通行道路,不得建设影响城市景观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电力、通讯等管线应当地下敷设。
一是城南历史城区: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应当逐步改造;
二是明故宫历史城区:保护其中的皇城和宫城格局、护城河水系以及坛庙、衙署等遗迹。明宫城遗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新的建设。记者了解到,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明故宫遗址周边的一百米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但是昨日提交审议的条例一律明确“不得从事新的建设”,保护力度更大;
三是鼓楼至清凉山历史城区:应当保持原有的山水环境和以高绿地率为主的空间格局。
三条历史轴线: “民国轴线”行道树选悬铃木
作为六朝古都,南京还以历史时代为线,划分了严格保护的三条轴线。
一条是中华路南唐轴线,保护沿街传统建筑风貌特色和现有街道尺度,逐步整治建康路路口至内桥段街道界面,延续南段的风貌特色。
一条是御道街明代轴线,御道街两侧各保留10米绿化带。午朝门至外五龙桥段,道路两侧不得从事新的建设;外五龙桥至光华门段,新建建筑退让绿线不小于10米。
还有一条是中山北路、中山路、中山东路民国轴线。保持该轴线三板四带的道路断面和行道树以悬铃木为主的特色,道路两侧应当以公共建筑为主。
遗迹遗址: 明城墙遗迹30米内不得盖新房
在“三步一古迹”的南京,考古和施工中发现重要遗址遗迹是很正常的,条例要求应当原址保护,并作为城市公共空间向公众展示。同时明确,严格保护六朝建康城、南唐金陵宫城、明代南京宫城和民国南京城的遗迹遗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明代都城城墙、城墙遗迹3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30米-5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对历史建筑,同样必须原址保护,并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的费用由所有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颐和路公馆区、梅园新村住宅区、总统府历史建筑群、朝天宫历史建筑群、夫子庙传统文化商业区等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热点关注 老城保护与改善民生如何兼顾?
“婆婆”很多,“名城保护”谁负责?
怕就怕“九龙治水”,管事的婆婆多了,反而谁都管不好。条例中明确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部门也有很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实施该条例;建设、房产、国土、财政、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头绪一多,会不会发生扯皮现象?条例中就此提出,市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规划、协调、审议、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如何保障?
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组织听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还将设立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
老城保护和改善民生如何兼顾?
老城南虽好,但是卫生、居住等生活条件太差了,怎么办?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认为,保住历史街区并非不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遗产保护和改善民生都是政府应该做到的。
而条例中对老城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维修等也作出了规定: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所有人、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所在地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贴费用从保护资金中列支。所有权不明或者被政府代管的历史建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