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办法解读
admin
2010-06-30
来源:景观中国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桂林市各级城乡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创造了条件,也为我市科学规划、高效建设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桂林市各级城乡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创造了条件,也为我市科学规划、高效建设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规依据。
城乡建设规划先行
《实施办法》规定“城市、镇、乡应当依法制定城市、镇、乡规划。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就桂林市而言,桂林城区、市域范围内的十二县县城、各县一般镇、乡、农垦管区及村庄,均须制定相应的规划,纳入各级城乡规划管理的范畴,依据规划进行各项建设活动。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镇、自治区重点区域和重点镇以及贫困地区城乡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镇、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由各级政府分级组织编制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城乡规划采取分级方式组织编制,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规划。规划编制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其他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就桂林市而言,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桂林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桂林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我市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县建设局组织编制,其他镇、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办法》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严格依据总体规划编制,并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快城镇规划区内近期建设用地和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城乡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依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城乡规划的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城市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镇、乡总体规划报组织编制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总体规划在上报前,须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向上级人民政府报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桂林市作为著名的国际性风景旅游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桂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我市列入自治区重点镇(临桂县临桂镇。阳朔县阳朔镇。全州县全州镇、黄沙河镇。兴安县:溶江镇、兴安镇。平乐县:平乐镇。荔浦县:荔城镇。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的镇总体规划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城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一般镇、乡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应按程序修改
城市建设活动中,有的地方城市建设存在“换一届领导,改一次规划”的情况,随意变更规划,造成了重复建设和无序开发,甚至引发法律纠纷。对此,《实施办法》一方面明确城乡规划经依法审定后不允许随意修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对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并报经批准后,方可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另一方面,对于确需修改的,设定了严格程序:受理修改申请后,审定机关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有关意见后,做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同时规定,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城乡建设规划先行
《实施办法》规定“城市、镇、乡应当依法制定城市、镇、乡规划。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就桂林市而言,桂林城区、市域范围内的十二县县城、各县一般镇、乡、农垦管区及村庄,均须制定相应的规划,纳入各级城乡规划管理的范畴,依据规划进行各项建设活动。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镇、自治区重点区域和重点镇以及贫困地区城乡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镇、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由各级政府分级组织编制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城乡规划采取分级方式组织编制,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规划。规划编制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其他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就桂林市而言,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桂林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桂林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我市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县建设局组织编制,其他镇、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办法》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严格依据总体规划编制,并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快城镇规划区内近期建设用地和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城乡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依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城乡规划的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城市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镇、乡总体规划报组织编制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总体规划在上报前,须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向上级人民政府报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桂林市作为著名的国际性风景旅游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桂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我市列入自治区重点镇(临桂县临桂镇。阳朔县阳朔镇。全州县全州镇、黄沙河镇。兴安县:溶江镇、兴安镇。平乐县:平乐镇。荔浦县:荔城镇。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的镇总体规划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城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一般镇、乡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应按程序修改
城市建设活动中,有的地方城市建设存在“换一届领导,改一次规划”的情况,随意变更规划,造成了重复建设和无序开发,甚至引发法律纠纷。对此,《实施办法》一方面明确城乡规划经依法审定后不允许随意修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对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并报经批准后,方可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另一方面,对于确需修改的,设定了严格程序:受理修改申请后,审定机关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有关意见后,做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同时规定,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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