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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严重退化、沙化的草原将禁牧

admin 2009-05-11 来源:景观中国网
  从辽宁省政务公开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09年3月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
  从辽宁省政务公开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09年3月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对已经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实行禁牧中、轻度退化的实行季节性休牧。

  非法开垦草原最高罚五万

  80年代,辽宁省草原面积为5083万亩。由于乱垦乱占乱用现象严重,近年来,草原资源大幅度减少。为保护草原,《办法》对申请征、占用和使用草原所应提交的材料作了具体列举。对在草原上挖土、采砂、挖药材等行政许可审批在条件和期限上做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非法开垦草原的,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按开垦面积每公顷(含不足一公顷)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草原退化、沙化严重的将禁牧

  辽宁省草原大多集中在生态环境条件脆弱的辽西北地区,草原是该地区唯一能够形成长期稳定绿色屏障的植被群落,对维护该地区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由于没有得到很好的管护和建设,该地区90%的草原已发生严重的沙化(荒漠化)、退化和盐碱化现象。因此,《办法》规定对已经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实行禁牧中、轻度退化的实行季节性休牧。

  实行禁牧的草原,待植被达到盖度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可利用牧草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时,草原使用权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经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解禁令解除禁牧。

  主管部门不作为、作为不当要究责

  《办法》明确了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监理机构行政不作为、作为不当及违法行为应负的责任,将有效调动各级草原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的积极性,推动我省草原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管理轨道。

  另外,《办法》对《草原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对非法生产、经营草种的、非法开垦草原的、乱采乱挖的、毁坏草原围栏设施的,规定了具体的罚款数额,使处罚的额度更加适度,也增强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有利于草原资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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