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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admin 2008-12-11 来源:景观中国网
全国首部将城乡统筹起来进行规划的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www.cdlao.chengdu.gov.cn)上,可以浏览到《征求意见稿》的全文。社会各界有何意见,请于12月12日前通过网络回复或书面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地址:成都市人民西路2号,邮编:610012 )。
  草案规定4种违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全国首部将城乡统筹起来进行规划的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www.cdlao.chengdu.gov.cn)上,可以浏览到《征求意见稿》的全文。社会各界有何意见,请于12月12日前通过网络回复或书面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地址:成都市人民西路2号,邮编:610012 )。

  规划草案报批前必须公告

  《征求意见稿》在总章中明确规定,我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规划等四种。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中,将城乡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分为三类: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重点镇和一般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还规定,乡规划、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与此对应,城乡总体规划审批将按照规划主体级别不同,上报不同上级政府进行审批。而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重点镇和一般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政府审批前,都需报市、县、镇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规划草案在报送批准前,必须予以不少于三十日公告。

  四种违规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征求意见稿》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承担的规划实施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四种行为将被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以及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的行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未依法予以公布,未按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进行修改的行为,都将受到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中,未增加建筑面积的或者无法计算工程造价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没收因转让、经营违法建(构)筑物的收入,可以并处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撤销规划许可 当事人可获赔偿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取得规划许可。

  如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规划许可,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可由原许可部门依法给予赔偿。如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而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责令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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