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细则出台 内外企将同享“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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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7
来源:景观中国网
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WTO五周年的日子,这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日子可能会在很多方面产生影响。这不,10月10日,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组织发布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
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WTO五周年的日子,这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日子可能会在很多方面产生影响。这不,10月10日,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组织发布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作为《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细化方案,将在12月11日正式实施。对比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可以看出加入WTO之初有较强的“保护”意识,而到了今天已然是一副“开放”的姿态,管理部门把思路转向了如何让内外企共享“同等国民待遇”。
2002年9月27日,由建设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于12月1日执行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14号令)出台,提出对外商投资设计工程合资和独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其中最具有杀伤力的是第十五条和十六条。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第十六条: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国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文件出台后,境外公司“看懂”了其中的深意,也提出了他们的抱怨:第一个问题就是外国人如何取得中国注册资格?中外职业资格互认还没有进展,没有鸡,何来蛋?没有相应数量的注册人员,就不可能通过中国的资质分级要求。再者,国外公司到中国来发展,本土化是必然的趋势,不太可能带太多的对当地情况不很熟悉的外方技术人员,多数应该是提供管理,现在这个规定要求的人数不能接受。因为增加了成本,与本地公司竞争就会首先输在成本优势上。所以他们认为,这个规定与其说开放,不如说是壁垒。他们也动脑筋要打“擦边球”——114号令中没有提到外资能否申请开设事务所。建设部对专项事务所的要求是相对比较低的,倒是一个突破口。
再回来看看《实施细则》的规定:“(四)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暂不满足《规定》第十五条要求时,目前可以聘用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五) 外国服务提供者暂时不能满足《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居住时限的要求时,对该要求可以不予考核。(六) 外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取得中国的工作签证后,可以作为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看来老外们的“抗议”取得了预期的成效,《规定》中的“招数”被一一化解。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一个外国人也没有的外资企业,他们向中国输出的只是一个品牌而已。
在实施细则中加大了对外国公司和外国技术人员境外业绩的要求。需要提供公司和个人境外的注册证明,相应规模的项目简单情况及照片,并有业主或其他机构出具的证实签字。还要求外国技术人员不能同时受聘多家企业,但对外国企业和人员的业绩缺乏质和量两方面的量化要求。同样没有不允许申请专业或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理解就是说,“可以”。
对中国企业来讲,在不久的将来,市场上会出现一些号称国际品牌的竞争对手,但其中的骨干很可能就来自自己的企业,主力基本上也是一伙地道的中国人。最本质的区别是其用的是人民币之外的货币开设的公司,挂的是一块“大”招牌。
有一点能让国内企业稍感安慰的是,大家终于到了一条起跑线上,因为要接受同样的法规和规范的管理,同样的资质要求。所谓过去外国人享受“超国民”待遇,游离在市场的法规和管理之外的问题在这外层次上算是解决了。当然他们现在可能在税收方面还有一些优惠,不过据说并轨是不久的事了。已经喊了五年的“狼”来了,现在真的到了短兵相接,比拚实力和服务的时候了。
2002年9月27日,由建设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于12月1日执行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14号令)出台,提出对外商投资设计工程合资和独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其中最具有杀伤力的是第十五条和十六条。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第十六条: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国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文件出台后,境外公司“看懂”了其中的深意,也提出了他们的抱怨:第一个问题就是外国人如何取得中国注册资格?中外职业资格互认还没有进展,没有鸡,何来蛋?没有相应数量的注册人员,就不可能通过中国的资质分级要求。再者,国外公司到中国来发展,本土化是必然的趋势,不太可能带太多的对当地情况不很熟悉的外方技术人员,多数应该是提供管理,现在这个规定要求的人数不能接受。因为增加了成本,与本地公司竞争就会首先输在成本优势上。所以他们认为,这个规定与其说开放,不如说是壁垒。他们也动脑筋要打“擦边球”——114号令中没有提到外资能否申请开设事务所。建设部对专项事务所的要求是相对比较低的,倒是一个突破口。
再回来看看《实施细则》的规定:“(四)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暂不满足《规定》第十五条要求时,目前可以聘用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五) 外国服务提供者暂时不能满足《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居住时限的要求时,对该要求可以不予考核。(六) 外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取得中国的工作签证后,可以作为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看来老外们的“抗议”取得了预期的成效,《规定》中的“招数”被一一化解。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一个外国人也没有的外资企业,他们向中国输出的只是一个品牌而已。
在实施细则中加大了对外国公司和外国技术人员境外业绩的要求。需要提供公司和个人境外的注册证明,相应规模的项目简单情况及照片,并有业主或其他机构出具的证实签字。还要求外国技术人员不能同时受聘多家企业,但对外国企业和人员的业绩缺乏质和量两方面的量化要求。同样没有不允许申请专业或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理解就是说,“可以”。
对中国企业来讲,在不久的将来,市场上会出现一些号称国际品牌的竞争对手,但其中的骨干很可能就来自自己的企业,主力基本上也是一伙地道的中国人。最本质的区别是其用的是人民币之外的货币开设的公司,挂的是一块“大”招牌。
有一点能让国内企业稍感安慰的是,大家终于到了一条起跑线上,因为要接受同样的法规和规范的管理,同样的资质要求。所谓过去外国人享受“超国民”待遇,游离在市场的法规和管理之外的问题在这外层次上算是解决了。当然他们现在可能在税收方面还有一些优惠,不过据说并轨是不久的事了。已经喊了五年的“狼”来了,现在真的到了短兵相接,比拚实力和服务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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