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建建筑须同步配停车场
文娱场所要增配救护车位
在城市建筑方面,《规定》中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同时明确了商业设施、文娱场所、医院、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的适当区域内,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增配符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或者救护车位。
在停车场建设中同时明确,不得在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场,次干道应当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停车场。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和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主干道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新建干道设港湾式车站
在解决交通问题上,《规定》中规定,“新建、改建城市干道原则上应当同时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
同时,还对道路交通工程的规划和建设作出了一系列的规范:城市次干道以上级(含次干道级)及通行电车的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得低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不得低于4.5米,人行道的通行净高不得低于2.5米;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道相接,确实需要与主干道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严格控制在城市干道上开设车辆出入口。
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在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者宣传栏;路灯、交通标志牌宜采用共用一杆的方式设置。
保持传统骑楼街的风貌
广州作为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名城,《规定》中专门就古建筑的保护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特别强调,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应当保持原有历史风貌。更新和改造的骑楼应当平行于城市道路布置,并且保持骑楼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的平齐,同时保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和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
而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规定》中明确应当划定城市紫线进行保护,在城市紫线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构)筑物原有的立面、色彩;除确需建造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
《规定》中还对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提出了明确要求,居住用地的公共设施配套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规模及住宅建筑面积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