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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

admin 2005-10-17 来源:景观中国网
  建设部已经发出《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要求新建居住建筑须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建筑节能建筑的基本技术依据,是实现建筑
  建设部已经发出《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要求新建居住建筑须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建筑节能建筑的基本技术依据,是实现建筑节能目标的基本要求,其中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主要节能措施热工性能指标、能耗指标限值,必须严格执行。”同时是为了贯彻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要求。自1996年7月,建设部相继颁布、实施了各气候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仍有一些地方以及部分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执行或擅自降低节能设计标准。为了确保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和落实,《通知》明确了各方责任,将从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到销售每一个环节上加强监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明确责任

  《通知》中明确了各方责任:第一,建设单位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开口建议,组织竣工验收、并应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说明书》。第二、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量。第三,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第四,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第五、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律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全同及监管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严格监管

  《通知》指出,推进建筑节能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各地要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并逐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在具体监管工作中,有以下几个内容:第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房屋销售核准等的监督管理。不得向节能审查不合格的施工企业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二,各地建筑节能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对节能建筑及部品的检测。第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凡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地区,所涉及的城市不得参加“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的评奖,已获奖的应该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将撤销获奖称号。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评奖。

  三、违规处罚

  凡违反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将受到行政上和经济上的处罚。此点在《通知》中已有明文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行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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