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局部修订编制完成
近日,由建设部组织中国城市院编写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局部修改意见在网上公布,12项新标准再一次引发关注。
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局部修订目前已编制完成,面向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规划局(规委)、各有关协会、规划院征求的意见稿已经汇总到中国城市院,由专家组成员进行会审,会审结果最后返回建设部标准定额司。12项局部修订术语标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规划中、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体系、城镇体系、规划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成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在这12项新标准中有几条亮点最吸引眼球,反应较为强烈。
在城镇体系方面,在1999年实施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的描述是:“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新城镇发展速度也在加快,新标准对这一内容进行了有利补充:“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城镇体系规划是协调区域城镇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包括城镇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安排、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在限制建设区方面,新标准规定:“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不宜安排城镇开发项目的地区;确有进行建设必要时,安排的城镇开发项目应符合城镇整体和全局发展的要求,并应严格控制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强度。“在禁止建设区方面,新标准规定:“为保护生态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环境,满足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需要,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禁止安排城镇开发项目的地区。“
时过境迁,当年制定的近期建设规划随着入世、奥运会、世博会申办成功而重新增补原规划空白。在新标准中把原条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修改为:“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衔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环节。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发展重点、人口规模、空间布局、建设时序;安排城市重要建设项目,提出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环境保护措施等。“
值得关注的是,新标准把原条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修改为:“是政府确定城镇未来发展目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调控非农业经济、社会、文化、游憩活动高度聚集地域内人口规模、土地使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各项开发与建设行为,以及对城镇发展进行的综合协调和具体安排;依法确定的城市规划是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公共政策。“大大地扩充了原标准内容,丰富了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之间关系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