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9月1日实施
admin
2005-08-26
来源:景观中国网
新建高楼须设广场 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9月1日实施的《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新建高楼须设广场
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9月1日实施的《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广场面积按要求控制
该规定指出,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临广场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让距离,广场的面积按以下要求控制:基地面积2000至 5000平方米的,广场面积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2%且最低不小于400平方米;基地面积5000至10000平方米的,广场面积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0%且最低不小于600平方米;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广场面积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最低不小于1000平方米。
其中,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面积。广场临城市道路绿线(绿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道路绿线范围面积的50%可计入广场面积,且临广场的建筑物距绿化边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
住宅区内配套设施必须“三同步”
所有高层建筑、主要的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的住宅区,必须进行环境设计审查。审查通过的环境设计作为规划验收的依据。住宅区内需配套的道路、综合管线、绿化、停车场、垃圾站、公厕、配电间等,应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和水泵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和电梯间及前室)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此外规定,各类民用建筑(有配套地面停车的别墅和连排低层住宅除外)地面停车位(含底层架空层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30%。实行人车分流的小区,应设置地面访客车位。地面停车宜集中布置。临出入口处宜设置不少于10个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宜铺砌植草砖,停车位之间宜种植乔木。
临城市道路不得修建实体围墙
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用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其一,围墙退让道路边线1.5米以上,且围墙边至道路边线需设置绿化带;其二,围墙为通透式,且高度不超过1.6米。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同时,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城市重要地段和城市主次道路两厢的新建建筑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必须提供效果图。需设置广告、招牌的,在效果图上应一并考虑。
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9月1日实施的《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广场面积按要求控制
该规定指出,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临广场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让距离,广场的面积按以下要求控制:基地面积2000至 5000平方米的,广场面积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2%且最低不小于400平方米;基地面积5000至10000平方米的,广场面积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0%且最低不小于600平方米;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广场面积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最低不小于1000平方米。
其中,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面积。广场临城市道路绿线(绿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道路绿线范围面积的50%可计入广场面积,且临广场的建筑物距绿化边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
住宅区内配套设施必须“三同步”
所有高层建筑、主要的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的住宅区,必须进行环境设计审查。审查通过的环境设计作为规划验收的依据。住宅区内需配套的道路、综合管线、绿化、停车场、垃圾站、公厕、配电间等,应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和水泵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和电梯间及前室)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此外规定,各类民用建筑(有配套地面停车的别墅和连排低层住宅除外)地面停车位(含底层架空层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30%。实行人车分流的小区,应设置地面访客车位。地面停车宜集中布置。临出入口处宜设置不少于10个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宜铺砌植草砖,停车位之间宜种植乔木。
临城市道路不得修建实体围墙
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用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其一,围墙退让道路边线1.5米以上,且围墙边至道路边线需设置绿化带;其二,围墙为通透式,且高度不超过1.6米。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同时,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城市重要地段和城市主次道路两厢的新建建筑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必须提供效果图。需设置广告、招牌的,在效果图上应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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