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admin
2005-03-29
来源:景观中国网
昨日上午,《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一系列涉及历史名城保护的举措将随之出台。 保护
昨日上午,《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一系列涉及历史名城保护的举措将随之出台。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仅靠政府投资是远远不够的,《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捐赠、捐资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同时规定,未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不得擅自拓宽保护规划范围内的道路或者进行旧城改造,不得在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安排建设项目。条例还特别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性。擅自改变或不执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受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仅靠政府投资是远远不够的,《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捐赠、捐资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同时规定,未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不得擅自拓宽保护规划范围内的道路或者进行旧城改造,不得在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安排建设项目。条例还特别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性。擅自改变或不执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受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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