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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酝酿立法保护名泉 9月拟为“名泉保护月”

admin 2004-12-02 来源:景观中国网
  酝酿已久且呼声甚高的《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社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社会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并公开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与现行的名泉保护办法相比,该条例
  酝酿已久且呼声甚高的《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社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社会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并公开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与现行的名泉保护办法相比,该条例的最大突破便是扩展了名泉保护的范围,第一次将“泉水重点渗露区”和“泉水出露区”等泉水源头的保护纳入了其中,列出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同时,“泉水先观后用”也进入了立法视野。   [B]“泉源”保护进入立法视野[/B]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社会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适用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泉水重点渗露区、泉水出露区、名泉泉池及其人文景观的保护管理”。   条例明确提出,“泉水重点渗露区”为大气降水汇流、渗露、流径与泉水直接关联的区域;“泉水出露区”是指泉水的地表自然出露,包括泉水的重要补给区域和泉溪、渠的泾流区。   显然,该规定与现行的《济南市名泉保护管理办法》中所限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名泉泉池及其人文景观”的保护管理范围相比,“泉源”保护首次进入了立法视野,实乃名泉保护立法的一个重要突破。   [B]在“泉源”范围内上马工程项目要向社会公示[/B]   为加强对泉水源头地区的保护,《条例(社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规划管理部门在泉水重点渗露区和出露区保护范围内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深基础工程项目,确需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文地质勘探机构进行专项地质勘探,并报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进行预防泉系阻淤的可行性论证,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B]“泉水先观后用”也有“法”了[/B]   记者注意到,和“泉源”保护首次进入立法视野一样,备受关注的“泉水先观后用”在该条例中也得到了体现。 [B]“无名泉”“天然泉”也不得损毁 [/B]   《条例(社会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建设施工中,发现新的无名泉、天然泉,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名泉保护管理机构或市名泉保护管理机构,不得损毁。   早7点至晚7点禁止在泉池泉渠内游泳取水洗衣   《条例(社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禁止填埋、圈占和损毁名泉;禁止向泉池内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污物;早7点至晚7点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泉池、泉渠内游泳、取水、洗涮衣物。   [B]“五类毁泉行为”要受处罚 [/B]   如何有效的对毁泉行为进行处罚一直备受关注。《条例(社会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泉水出露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对施工现场及其毗邻的名泉,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未经查验合格擅自施工的以及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恢复名泉原貌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设施工中对发现的无名泉、天然泉擅自损毁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填埋、圈占、损毁名泉或者在列入名泉名录的泉池周围建设有碍名泉风貌的建筑(构)物,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和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向泉池内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污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时间在公共场所的泉池、泉渠内游泳、取水、洗涮衣物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B]每年9月为“名泉保护月” [/B]   《条例(社会征求意见稿)》提出,每年9月份为名泉保护月,集中组织开展名泉保护活动,以提高全体市民的爱泉护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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