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建详细规划必须征求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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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8
来源:景观中国网
广东省人大近日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必须公开展示,征求公众意见后再作审批。从明年3月1日起,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东省人大近日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必须公开展示,征求公众意见后再作审批。从明年3月1日起,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原则上不得划拨、出让和开发建设。
《条例》明确列出,对未听取公众意见,拒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擅自调整规划等6种情况,“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据《南方日报》报道,规划专家指出,《条例》的出台将有效约束政府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创新广东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为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引入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创新体制,明确界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决策机构(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人民政府)和执行机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程序和相应权限。这样,既可以建立对规划审批、实施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又有利于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定性。
《条例》中多个条款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有关内容,并从两个层次建立公众参与规划的渠道与机制:一是在城市规划委员会中广泛吸纳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使公众能直接参与规划的决策;二是增辟了公众接触规划、了解规划、检举违反规划行为的途径。如规划草案上报规划委员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在规划地块主要街道或其他公共场所公开展示不少于20天,征询公众意见,展示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公众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进行充分论证,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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