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规要扫除规划设计“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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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1
来源:景观中国网
日前,市规划局下发了《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在《规定》中,记者看到了关于建筑层高、坡屋顶、楼间距等问题的很多透着一股新鲜劲儿的“老”规定
日前,市规划局下发了《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在《规定》中,记者看到了关于建筑层高、坡屋顶、楼间距等问题的很多透着一股新鲜劲儿的“老”规定。
市规划局总规划师程岩说,《规定》的出台是为了适应大连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同时也结合了大连市的地区特点和新一轮总体规划要求,弥补了国家有关规定并未明确之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将按照统一规定在市场上公平竞争,同时有效保障购房者的利益。
原则上不批建六层住宅
在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中,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以上。《规定》首次规定多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五层,将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七至十一层并称为小高层,原则上不再批建六层住宅。
程岩解释说,将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七至十一层并称为小高层,是和大连市民习惯的一次“对接”,既然市民们都这样称呼和认可,那么规划设计上就没有必要对此进行“强制性”的规定了。从全国来看,这是大连提出的一个特殊概念,但符合市民的认知习惯。
目前,有很多市民住的房子就是六层,那现在为什么要“取消”六层呢?业内人士认为,尽管六层的板式住宅或条式住宅比五层的“多了一层”,建筑面积要增加一些,但在建筑造型上好像“一堵墙”,并不十分美观。而且,国家规范规定“七层以上的民宅要设置电梯”,而六层正处于人类登高的一个“极限点”上,不用设电梯但六层居民的上下楼十分不便。与其如此,不如将六层的设计成小高层,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同时还可以避免楼间距过密的情况,也便于规划控制。
坡屋顶不再单独卖
根据城市规划设计中对建筑造型的需要,我市的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不少都采用了坡屋顶,但也出现了因为坡屋顶对周边建筑造成日照遮挡的情况。因此,《规定》对起坡点距坡顶层楼板垂直高度进行了新的统一规定,要求不能大于0.6米,屋面的坡度也要控制在250280度内(特殊造型除外)。
在原来批建的4层和5层住宅中,有的开发商钻空子,有意建造坡屋顶出售;而坡屋顶实际是建筑上的“边角余料”,赠送可以,单独卖则不行。建坡屋顶的初衷是美化建筑环境,现在的情况是为了满足一般居住要求,许多坡屋顶上窗户太多,过乱、过杂,破坏了整体环境。因此,《规定》要求,居住建筑坡顶层如果作为阁楼使用,单元内公共楼梯不得通入阁楼层,顶层住宅可设室内跃层楼梯方便使用。实际上也就是要求,以后坡屋顶不能再单独销售,而只能与顶层组合起来销售,因为公共楼梯是不通入坡屋顶层的。而且,平屋顶建筑上设置封闭建筑空间的,也不能作为居住空间使用,也不能与公共楼梯间连通。
购房者还要注意坡屋顶内空间使用面积的计算尺度,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是不计算使用面积的。
楼间距最小18米
楼间距问题一直是市民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为此,《规定》首次明确了垂直距离的要求:新建建筑要避免对原有居住建筑造成视线干扰,有效保障私密性,窗对窗、窗对阳台防视线干扰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8米。而以前的规定则从“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以及“日照时间”等让非专业人士很难理解,也很难把握衡量尺度,而如今这个“18米”的规定则非常明确。不仅为开发商和设计单位提供了设计依据,同时市民也可以据此进行投诉。
建筑层高有“上限”
关于层高“上限”问题,以前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一些设计方案有时为了局部造型的需要,在层高上“找平”,以至于挤占了卧室、起居室(厅)的面积,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规定》则指出,多、高(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层高宜为3.0米,不应高于3.6米,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规定》针对开发商和设计单位,提出了关于建筑退线、建筑最小用地面积等规定。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应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为避免开发商“算小账”,变相违法超建,《规定》还首次明确了计算容积率中的总建筑面积是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地上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同时,我市将对居住小区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下限向下浮动,为城市提供更多的公共环境。同时,为了满足城市发展对停车位和配套设施的需求,我市将通过对核定容积率的计算控制,鼓励建设单位在住宅开发建设中有效利用地下空间和利用地形高差合理配置停车库及配套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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