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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将有法可依

admin 2004-07-28 来源:景观中国网
市人大常委会今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在今天开幕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
市人大常委会今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在今天开幕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进行了初审,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也被提请再次终审。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这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日常文物保护中的一系列难题将会在法规上找到“说法”,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也将有法可依。 [B]文物保护有了经费保障 [/B] 现实困境:北京市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0处,市级文保单位264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700多处,普查登记文物3553处。如此众多的文物,长期以来普遍受到保护经费短缺的困扰。据北京市文物局局长梅宁华介绍,2000年以前全市每年的文物保护经费不足一千万,每年文物修缮工程开工仅十几处。从2000年开始,市政府加大文物保护的投入,先是三年拨出3.3亿元修缮近百处文物保护单位;又从去年起至2008年,每年投入1.2亿元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尽管如此,各区县文物保护经费短缺的问题依然突出,全市文物保护的经费开支也缺乏一个长效机制。 新法规定:今天被提交人大常委会一审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对此作出了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文物保护。” [B]利用文物拍摄影视将被严控 [/B] 现实困境:近年来,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行为越来越多,一些大型商业演出活动也将活动场所定在了文物保护内,如果疏于审批和管理,一旦造成文物受损就会给国家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市文物局副局长舒小峰介绍,针对这一情况,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曾经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对此类情况要严格审批,北京市也曾有过类似的规定,但是由于7月1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这一类的部门规定面临被取消。 新法规定: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明确了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举办展览、展销等大型社会活动的批准程序和监管。 [B]首次规范文物建筑内部装修 [/B] 现实困境:对于文物古建的内部装修问题,在国家的《文物保护法》中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规范,市文物局副局长舒小峰介绍,这很可能是因为全国其他一些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大多不存在被大量占用的问题,因而国家大法中对此没有明确说法;但是北京的情况比较特殊,由于历史原因,大量的文物保护单位被文物部门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占用,所以对于这部分文物建筑的保护要尽可能细化。 新法规定:此次提交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如“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文物的建筑结构,不得损坏建筑构件。” [B]旧城区建设前先要进行文物勘探 [/B] 现实困境:为保护地下不可移动文物,市政府迄今已经分三批公布了36处地下文物埋藏区;按照市政府要求,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搞基本建设前需要先进行考古勘探,发现重要文物要先发掘再建设,北京市的这一做法曾经被国家文物局作为典型向全国推广。但是由于已经划定的这些地下文物埋藏区多在郊区,而近年来随着王府井古人类遗址、金中都水关遗址的发现,城区内地下文物的保护问题变得突出起来。 新法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规定:“在旧城区进行建设用地一万平方米以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因停工等待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防止施工单位开工后发现文物不报告,自行处理造成文物损失。 [B]给旧城保护上了一把“锁” [/B] 现实困境:近年来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与旧城保护的矛盾一直是摆在北京城市建设者面前的一道亟待破解的难题。 新法规定:被列入《北京奥运行动规划·文化环境建设专项规划》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经过修改后今天提交人大常委会再次终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最大的亮点是鼓励全社会参与名城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亮点还包括,一是确立了整体保护北京旧城的原则,具体体现在历史水系、传统中轴线、皇城、旧城“凸”字形城廓、道路及街巷胡同、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古树名木十个方面的内容;二是规定对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认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三是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作出规定:禁止违反保护规划大面积成片拆除,禁止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禁止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禁止破坏保护区内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等;四是要求市、区政府一定根据规划要求制定调整旧城城市功能和疏散旧城居住人口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居民迁出旧城,同时调整旧城路网规划,为名城保护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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