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控制脱离实际的城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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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1
来源:景观中国网
昨日,记者从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近日省府办公厅向全省发出通知,根据建设部等部门的指示精神,要求云南省暂停城市宽马路、大广场的建设。同时,责成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有关部
昨日,记者从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近日省府办公厅向全省发出通知,根据建设部等部门的指示精神,要求云南省暂停城市宽马路、大广场的建设。同时,责成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督察组,对全省重点地区进行督察。
根据建设部等部门的《通知》规定:
马路不得超80米,广场不得超2公顷。《通知》要求各地城市一律暂停批准红线宽度超过80米(含80米)城市道路项目和超过2公顷(含2公顷)的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在此之前,已经批准的2公顷(含2公顷)的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尚未竣工的,一律暂停建设;对已经办理规划、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但尚未动工的,一律暂停开工;已经批准,但尚未办理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的,一律暂停办理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此外,《通知》要求对各类在建和拟建的广场、道路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检查。
今后特大城市广场不得超5公顷,大城市主干道不得超过70米。各地建设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的规模,原则上,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1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2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3公顷,人口规模在2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不得超过5公顷;而且在数量与布局上,也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人均绿地规范等要求。建设城市游憩集会广场,要根据城市环境、景观的需要,保证有一定的绿地。城市主要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40米,中等城市不得超过55米,大城市主要干道确需超过70米的,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专项说明。
建设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建,暂停建设项目复建要经审批。城市广场、道路等由公共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凡不符合已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规模超过规定标准的,或者不符合所在城市实际、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进行建设。暂停建设的城市广场和宽度超过80米(含80米)的道路,必须在整改措施按规定完成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并经国务院督察组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按规定恢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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