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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

admin 2004-03-24 来源:景观中国网
建城[2004]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
建城[200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一月九日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   为了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确保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质量,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   二、对于跨市、县的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级人民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风景名胜区,由涉及到的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联合报国务院。   三、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二年以上,风景名胜区面积必须在10平方公里以上。   四、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30份);   (二)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10份);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30份);   (四)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风景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资料(10份);   (五)重要景点、景物的图纸、照片、录像带、 VCD和有关材料(10份);   (六)同风景名胜区有关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10份);   (七)批准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等有关资料。   五、申报材料必须于每年的7月1日前报送,逾期则按次年度申报工作处理。   六、建设部成立由多学科、多专业组成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评审、复查工作。   七、建设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批办件之后,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合格的,每年10月底前派出专家考察小组赴申报风景名胜区实地考察,并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提交考察评估报告。   八、根据各地呈送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材料、专家考察评估报告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建设部组织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申报项目打分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通过的风景名胜区,具备报国务院审批的资格。   九、建设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结论,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商一致后报国务院。   十、凡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在一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十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每年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组织机构等内容提交书面报告。   十二、建设部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实行定期检查。对未按要求编制总体规划或严重违背总体规划、造成风景资源破坏的风景名胜区提出警告和书面整改意见,并在系统内通报。   十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在接到整改意见后,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对于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己不具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条件的,由建设部报请国务院撤销其命名。   十四、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   1、总则   1.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审指标由资源价值、环境质量和管理状况三个部分组成,其下又分14项具体指标。   1.2根据各评审指标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于一定的分值,总分100分。   2、细则   2.1资源价值(70分)   2.1.1典型性(15分)   a、自然景观属国内同类型中的最好代表,或人文景观代表了国家历史文化的重要过程,提供了一种特有的见证或范例(12—15分);   b、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代表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水平(8—11分);   c、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代表了地区级水平(4—7分);   d、景观特征不明显,缺乏代表性(0—3分)。   2.1.2稀有性(15分)   a、具有世界上少有或国内唯一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或具有国家珍稀、濒危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种,具有一定规模或数量(12—15分);   b、有国内分布较少的、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或文化遗迹(8—11分);   c、有在省内分布较少的、具有省级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或文化遗迹(4—7分);   d、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较为普通(0—3分)。   2.1.3丰富性(10分)   a、资源类型丰富,景点数量众多,并且组合关系良好,或具有良好的生物多样性特征(8—10分);   b、景点数量较多,类型较少(5—7分);   c、景点数量及类型较少(3—4分);   d、资源类型单调,景点数量较少(0—2分)。   2.1.4完整性(10分)   a、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保持历史原貌,人为干扰极少,核心景区内无居民(8—10分);   b、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保存基本完整,人为干扰较小,且不构成明显影响(5—7分);   c、风景名胜区内居民较多,人为干扰明显,但可以恢复(3—4分);   d、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受到明显破坏,且不可以恢复(0—2分)。   2.1.5科学文化价值(5分)   a、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教育意义(5分);   b、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教育意义(3分);   c、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学术研究和教育意义一般(1分)。   2.1.6游憩价值(10分)   a、风景名胜区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旅游开发条件良好,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8—10分);   b、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具有较高的开发利用价值,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5—7分);   c、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价值一般,仅满足当地游客的旅游需要(3—4分)。   2.1.7风景名胜区面积(5分)   a、>500km2(5分);   b、100—500km2(3—4分);   c、50—100km2(2分);   d、10—50km2(1分)。   2.2环境质量(15分)   2.2.1植被覆盖率(6分)   a、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70%(6分);   b、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50—70%(3—5分);   c、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30—50%(1—3分);   d、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30%(0分)。   2.2.2环境污染程度(6分)   a、风景名胜区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等均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一级标准(5—6分);   b、符合国家规范要求(3—4分);   c、主要指标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1—2分);   d、主要指标明显不符合国家规范最低要求(0分)。   2.2.3环境适宜性(3分)   a、风景名胜区气候条件十分适宜于旅游活动,无自然灾害影响(3分);   b、风景名胜区气候条件比较适宜于旅游活动(2分);   c、一般(1分)。   2.3管理状况(15分)   2.3.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5分)   a、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职权,且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5分);   b、管理机构健全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但管理职权不太明确,不能有效行使统一管理职权(3—4分);   c、已建立管理机构,但管理力度较弱,不能适应风景名胜区日常管理要求(1—2分);   d、尚未建立管理机构(0分)。   2.3.2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4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权属证(4分);   b、边界清楚,主要景区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土地使用权并领取土地使用权属证(3分);   c、边界清楚,虽有土地纠纷,但已达解决协议,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1—2分);   d、边界不清,土地使用权属存在较大争议,且无法达成协议(0分)。   2.3.3基础工作(3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档案资料,并能及时予以监测(3分);   b、基本掌握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本底(2分);   c、初步掌握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本底(1分);   d、基础工作尚未开展(0分)。   2.3.4管理条件(3分)   a、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与适宜的旅游服务设施,包括完备且先进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设施(3分);   b、基本具备管理所需的各项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2分);   c、初步具备管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但条件较差(1分);   d、基本不具备管理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0分)。   3、附则   3.1根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表》总分得分小于60分或资源价值得分小于50分时,具有否决意义。   3.2已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可参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表》进行复核,当评分结果不满足3.1项要求时,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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