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公布“名胜区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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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12
来源:景观中国网
针对近年来全国各地由风景名胜区内开发项目引发的风景名胜区开发管理的问题,建设部昨天公布了今年6月下发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
针对近年来全国各地由风景名胜区内开发项目引发的风景名胜区开发管理的问题,建设部昨天公布了今年6月下发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
规定中要求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园林局要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该规定明确,风景名胜区总规的编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风景名胜区总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的风景名胜区总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风景名胜区总规须由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应在总规前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须确定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内容。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规划纲要进行现场调查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中强调,规划文本是实施风景名胜区总规的行动指南和规范,应以法规条文方式书写,直接表述风景名胜区总规的规划结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应当作出强制性规定,对
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作出引导和控制性规定。
规划文本条文内容应包括:风景名胜区范围与性质;风景资源评价结论;规划目标与发展规模;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保护培育规划;风景游赏规划;典型景观规划;游览设施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基础工程规划;居民社会调控规划;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土地利用协调规划;近期保护与发展规划;实施规划的措施建议等15项具体内容。规划分期一般为15至20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该规定要求,确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应当保持自然景物、人文景物的完整性和地域分布的连续性,以利于资源和生态的保护和利用,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同时,应明确详细的四至界限,利于设立界标。其规划目标一般应包括风景资源的保护目标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发展目标。发展规模要以确定环境、生态、人口合理容量为基础,制定发展的控制规模。功能分区应明确规定用地布局,采用分级方式规定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弱程度,体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不同程度的要求。根据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度规定,要统筹兼顾,协调安排,综合划定各级景区、各类保护区、服务基地区、居民区和其他需要的功能区,并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基础工程、服务设施等制定科学合理的总体布局。在保护培育规划中,要将分类和分级保护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保护地区(如重要的自然景观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史迹保护区),划为核心景区,确定其范围界限,并对其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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