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发现  /  思想  /  正文

陈明峰:300亿建文化标志城人人有责?

admin 2008-03-13 来源:景观中国网
  300年前的明清鼎革之际,有位名叫顾炎武的遗民曾经向全体汉人提出过一个普遍的责任要求:“天下兴亡,匹夫匹妇与有责焉!”300年后的今天,我们从一位官员的口里听到了一句更加掷地有声的课责:造一座城池,标志中华文化,此乃全
  300年前的明清鼎革之际,有位名叫顾炎武的遗民曾经向全体汉人提出过一个普遍的责任要求:“天下兴亡,匹夫匹妇与有责焉!”300年后的今天,我们从一位官员的口里听到了一句更加掷地有声的课责:造一座城池,标志中华文化,此乃全球华人之共同责任也!

  据《新京报》3月12日报道,针对108位政协委员签名反对在山东济宁建设“中华文化标志城”,全国人大代表、济宁市市长张振川表示,“允许有争论,但是肯定要建。”“将来不可能只是搞一个房子,一个标志性的大柱子,这是全球华人的共同责任,肯定是一个建筑群。”

  一个是全体汉人的责任,一个是全球华人的责任,看来,这座“中华文化标志城”的分量还真是不轻,居然连“天下兴亡”都比不上! 

  这座城池是否真有如许分量,本文不拟再加探讨(笔者曾有《一座城池标志中华文化?》一文对此进行探讨,见2008年3月8日《东方早报》),笔者在此想探讨的是,什么样的责任可以称为“共同责任”?谁有权力把一种责任定义为“共同责任”?应该如何进行定义?

  “责任”和“义务”一样,都是“权利”的对词。根据自然法学说,每个个人相互让渡出部分自然权利,互相承诺向对方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比如互不侵害对方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在不需付出过于沉重代价的情况下互相给予对方必要的援助等,唯一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核心权利。因此,任何责任和义务都必须与权利相对应,权利优先于责任和义务,责任和义务仅因权利而存在,责任和义务服务于权利,无权利则无责任和义务。据此,一种责任要成为共同责任,必须首先保证承担这种责任有利于实现所有承担者的相应权利,而且这种承担所需付出的代价一般地还必须不太过沉重。只有满足这一标准的责任,才有资格被认定为“共同责任”。以此标准衡量“中华文化标志城”,显然它是没有资格要求全球华人为之承担“共同责任”的;因为正如文物专家安家瑶、樊锦诗等所论证的,“中华文化标志城”的建设,不仅对齐鲁文化外的其他中华文化子系统造成重大打击,而且还要求这些被打击的文化子系统区域内的纳税人为这种打击买单。这种权利与责任的明显不对等,在第一个层面上否定了关于该项目的“全球华人共同责任”论。

  其次,谁有权力为该项目确立“全球华人共同责任”论?济宁市地方政府可以吗?山东省地方政府可以吗?他们有资格代表全国人民、甚至全球华人吗?假如没有的话,他们凭什么对全国人民、甚至全球华人课以责任?

  连该项目战略规划设计首席专家、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也承认:“‘标志城’的建设和运行都必须得到全国人大的批准或授权……连‘标志城’建成后用什么名称,也得由全国人大批准。在论证会上有人问我:要是中央不批准怎么办?我的回答是:那绝对不能搞。”既然如此,在还没有获得全国人大的批准或授权之前,济宁市或者山东省地方政府显然都没有资格向全国人民统一课责,更不用说全球华人了。而且就算是全国人大,也只能向全国人民赋课责任,对那些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海外华人,中央政府同样无权对他们赋课责任,他们承不承担责任,完全可以自由决定。

  或许张市长要争辩说:“为什么顾炎武可以向全体汉人要求担责,我却不可以向全国人民、全球华人要求负责?他顾炎武只是一介布衣,我还是堂堂的一市之长哪!”但是对了,正因为他顾炎武只是一介布衣,所以他可以向全体汉人要求担责,因为他的要求只能是纯粹意义上的呼吁,人家理不理他全可自便;而你张市长可是有职有权、代表政府,至少在你的管辖范围内,你的话可不仅仅是一种呼吁,否则的话,又哪来像“允许有争论,但是肯定要建”这样的命令式、定论式之语啊?

  再次,即使一种责任真的符合共同责任的标准,而且是由有资格对其进行定义的人做出定义,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定义程序。这个程序必须保证承担这一共同责任的所有人的意见得到尽可能平等充分的表达,利益得到尽可能平等充分的博弈,最终保证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尽可能得到公正的平衡。这样的程序,只能是完善的现代民主机制,就当前的中国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显然是其核心机制。既然如此,哪能人大代表未进行表决、政协委员未充分协商,就由行政官员自行做出最终决定:“允许有争论,但是肯定要建”?

  古往今来,政治人物无论做什么事情,总是要打上民意的旗号,尤其是在现代民主语境下,这一旗号更不可少。这种打法不外乎两种:要么直接自称代表民意;要么先把自己想做的事情说成是人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再反过来证明自己所做的事情就是民心所欲——只是这种“欲”是“长期之欲”、“根本之欲”而已。这种“长期”、“根本”之欲,只有政治人物的远见卓识才能洞知,多数愚夫愚妇要么见不及此,要么就是“知及之而仁不能守”,因而只能依靠于政治人物的“乾纲独断”。幸好,现代民主制度已经为甄别政治人物的民意契合度提供了一套有效的方法。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那些打着民意旗号谋求小圈子、甚至个人利益的“民意行为”将越来越藏身无地。

  中华民族是一个特别喜欢谈“责任”和“义务”的民族,100多年前,英国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就曾经就此评论道:“说到对国家的义务问题,当最好的异教国族(指中国——引者)在道德方面已把这一义务提高至比重不称的地位甚至侵害到个人正当自由的时候,在纯粹基督教伦理当中,义务问题的这一重大部门却几乎没有受到注意和得到承认。”(《论自由》)但是,“责任”是一个相当沉重的词语,因为它意味着承担,意味着付出,意味着代价,意味着牺牲。希望有朝一日,责任能成为我们真正的应尽责任,而不仅仅是某些人悍然强加给我们的所谓“责任”。 
  • 给Ta打个赏

11

发表评论

您好,登录后才可以评论哦!

热门评论

相关文章